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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信息来源:中国能源网 | 作者:官方发布|行业资讯|浏览次数:541
2024-02-02

2024年2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司长赵苏启在回答界面新闻提问时介绍,事故调查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和暴露的主要问题,精准问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打到痛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冲击影响,能源矿产资源需求旺盛、市场火热、价格高企,煤矿长时间高强度生产,设施设备超负荷运转,加之我国矿山安全基础薄弱,灾害耦合叠加,风险隐患基数不断增大,防范控制难度持续加大。2023年以来,矿山领域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近两个月接连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形势异常严峻复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瑞庭介绍。

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简称《硬措施》)。

赵苏启介绍,《硬措施》对严格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分别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是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灾害严重矿井包括: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三是矿山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派员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发生典型较大事故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挂牌督办。

四是对发生事故的矿井严格处罚,既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也要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若有谎报、瞒报或者关闭监控系统、伪造监控数据等,一律加重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矿山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矿山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

五是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打击矿山谎报瞒报事故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赵苏启说。

赵苏启介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采取技防和人防综合措施构建矿山事故“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一是采取技术措施严防造假。矿山企业要在井口、主要作业地点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视频监控不作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准确掌握入井人员井下动态活动轨迹,让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二是严格矿山事故信息报送。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矿工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所有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公布地方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要及时兑现奖励,最高可奖励30万元。

四是加大举报事故核查力度。接到谎报瞒报事故举报后,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视情况提级调查,事故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参与瞒报事故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