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家权威研究机构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不乏提出将碳达峰碳中和时间提前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降碳目标与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研究降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降碳节奏,盲目追求过早实现碳达峰不可取。
碳达峰时间与经济发展规律密切相关
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碳达峰多是因为某种危机影响了其正常发展,高碳产业被迫关闭或转移到其他国家。这属于外部因素冲击下的突变,发达国家在实现碳达峰前并没有预知。
同时,在碳达峰前后的平台振荡期,很难保证后一年的碳排放值低于前一年。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经济危机使其碳排放量在2007年达到峰值,但2011年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后,日本重新发展煤电,导致其碳排放峰值延后到2013年。北欧国家也有类似情况,长期的碳达峰平台振荡期和后期的偶发事件,导致前期的碳排放峰值不再是最高值,这是各种假设条件相对确定的渐变性模型难以模拟的。
目前我国大量高碳、重化工业领域的生产能力正处于“青壮年”,还有很长的可用时间。相比之下,发达国家提出的退出煤电等降碳措施,往往是相关能源完成替代或设备临近“寿终正寝”时的自然退出。如果我国不顾自身的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竞争力的现实情况,让已投运且运行时间不长的设备搁置,或使已形成生产能力的高碳、重化工业过早退出,都将是巨大的浪费,也未必是真正的低碳。
此前,一些智库预测,我国碳达峰时间为2025年左右。在我国作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承诺后,有研究机构提出,可将碳达峰时间提前至2027年左右。
实际上,在使用模型测算的过程中,通过调整不同参数、不同假设,碳达峰时间点可以是2021年-2030年的任何一年。关键是哪年碳达峰既能兑现我国对国际社会作出的降碳承诺,又能把降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这需要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洞察力,而非进行简单的模型模拟。
我国曾承诺2030年左右碳达峰,后来明确提出2030年前碳达峰,这是中央深思熟虑后作出的重大决策。要实现这一承诺,需发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而非简单把碳达峰时间提前几年,以保障承诺兑现。
盲目追求过早碳达峰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21年下半年,我国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防止一些省市、行业、企业等提出过早的碳达峰时间及运动式降碳,避免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中央提出严控盲目新增两高(高耗能、高排放)产能后,发挥现有先进产能的作用,并不会增加碳中和的难度,因为这些产能大多在2030年左右就将正常退出。然而,如果把碳达峰时间提前,将导致大量先进产能无法发挥作用,造成大量失业,影响经济社会正常发展。
有研究表明,如果我国把碳达峰时间从2029年提前到2025年,初步匡算,2021年-2030年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达2019年全国GDP的43%,约43万亿元,接近一些机构预测碳中和所需资金的1/3。如果把碳达峰时间从2029年提前到2027年,经济损失将是上述数字的一半。如果把该损失转化成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低碳转型动力,将更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是党中央对全国人民作出的承诺,这需要最大程度减少碳达峰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不可盲目追求过早碳达峰。同时,需实施积极的经济政策,把过去临时性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所制定的多种约束性指标变成参考性指标,或增加其弹性。
政府需积极帮助企业低碳转型
我国人均历史碳排放量小,在加入WTO后的短短20年间,承接了发达国家转移的高碳、重化工业产能,致使能源消费量和碳排放量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
欧盟近期确定了碳边境调节机制,预计美国将跟进。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企业报告自身和上下游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跨国公司及供应链企业需作出碳中和努力等,都将加大我国企业低碳转型的压力。如果我国企业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将影响产品出口到欧美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需帮助企业积极应对,而非盲目制定缺乏科学性、可行性的约束性指标,进而对企业限产限电,影响其正常发展。
同时,政府需让企业了解到,我国将在2030年采取多种行政和市场措施,如提高碳交易价格、减少免费碳配额、征收碳税、淘汰落后产能等,确保2029年实现碳达峰。也就是说,在2030年前,企业能够发挥先进产能的作用,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好绿色转型、技术改造,积极应对降碳压力。只有采取符合国际规则的行政和市场相结合的手段,才能既实现碳达峰目标,又不对经济增长产生过多负面冲击。
如前所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到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需协同发展,不能顾此失彼。